买受人:武汉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 东莞市茶山博达家具厂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武汉锦江售楼部家私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货物的基本情况(名称、品牌、数量、价格)
详见后附件
备注:1、本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安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利润、杂费、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2、上述数量所列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数量以甲乙双方确认的送货量为准。
第二条 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与要求
2.1货款的结算方式:
2.1.1合同总价款为252480元。
2.1.2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经甲方验收合格的货物的实际数量结算。
2.2付款方式:
2.2.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预付30%的定金,货到安装之前付清余款。
 2.3付款程序与要求:
每批付款,乙方应同时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发票(对甲方支付的定金乙方可暂时提供收据,甲方支付第一批货物的货款时,定金直接抵作该批货物的货款,乙方同时提交相应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的款项。
第三条 货物的包装、质量及技术标准
3.1包装标准: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无相关标准或规定的,采用足以保护货物不受损的包装方式。
货物的包装所需用料及包装由乙方负责,乙方须确保其货物包装的安全、耐用,如因乙方包装质量缺陷而导致的货物损坏,由乙方负全责。
3.2质量及技术标准: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为优质产品,应满足国家、行业现行的相关质量标准,并具有国家认可机构检验的质量合格报告;有样品时,还需与双方确认封存的样品相符。
第四条  交货、安装时间与交货地点
4.1交货时间:乙方应在 2011 年 05月15 日前保证验收合格。
4.2交货地点:乙方自行选择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湖北鄂洲市葛店开发区1号工业区锦绣香江花园)。因运输及装卸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货物的验收
5.1验收标准:乙方将货物送达甲方后,甲方针对货物的外观和数量作初步验收,货物外观完好、数量齐备,且有关货物的产品合格证、保修书等相关证明齐全的,甲方予以接收,但该接收并不意味着乙方质量担保责任的免除。
乙方提供的货物外观质量存在问题,或数量不齐备,或有关产品的合格证等相关证明不齐全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批货物。
5.2异议的提出:甲方接收货物后,对货物外观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在 5个 工作日内提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更换、补足;若双方对货物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或甲方认为有必要的,甲方有权选择有关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质量合格的,有关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测不合格的,乙方承担检测费用,且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货物的质量保修
6.1质量保修期:乙方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为整机壹年,均自甲方接收当批货物、安装验收完毕符合合同要求之日起计。
如上款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中所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的,则乙方的保证责任按照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执行。
6.2保修责任:
6.2.1货物经安装调试后15天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更换;超过15天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包括货物本身质量及安装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维修且承担一切费用;但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乙方应予以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指定的维修联系电话为: 敖生13500090650 ,甲方通知维修时间以电信部门记录为准,一次接通或三次无人接听或无法接通视为甲方已通知乙方进行维修(甲方电话通知时间8:00——18:00之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乙方如更改电话,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加盖公司公章)。
6.2.2质量保修期内,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未能在48小时内更换货物或维修的,甲方有权自行向第三方重新购买(接收货物后15天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接收货物15天后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甲方与第三方共同确认的购买或维修费用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质保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补足差额的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该差额部分20%的违约金。
6.2.3因合同解除而导致乙方中途停止供货的,对合同解除前所供的质量合格的货物,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中质量保修责任条款之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6.3质保金的结算:
质保期满后,甲乙双方对质保金余额进行结算后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
第七条   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7.1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交付甲方时起,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7.2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在甲乙双方验收确认货物前由乙方承担,验收确认货物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权利瑕疵担保与知识产权
8.1乙方承诺对其提供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权利,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因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造成对任何第三人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等有关权利)的侵犯,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支付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费用。
8.2按有关规定乙方生产的货物应办理生产许可证或其它相关证照而未办理的,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责任(含安全及质量事故责任)、相关费用均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按时付款,甲方逾期付款的,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承担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9.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质量合格的货物,经甲方对乙方所交货物进行验收,同一批次不合格率超过5%的(含5%),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更换;同一批次不合格率超过20%的(含20%),甲方有权不予接收该批货物,乙方应重新供货;乙方已供货物质量不合格率超过30%的(含30%)的,甲方有权全部退货,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不合格率的确认,由甲方双方共同确认;无法对质量问题进行一致确认的,甲方有权请有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该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依据确认不合格率,检测费用按本合同第5.2条的约定支付。
9.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送货,乙方逾期送货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承担逾期部分货物货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十天以上的(含十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4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承担逾期部分货物货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十天以上的(含十天),甲方有权请第三方代为安装,由此发生的安装费用(以甲方和第三方确认的金额为准)乙方应按双倍标准向甲方支付。
9.5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向甲方供货,合同签订后乙方以任何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向甲方供货或有其他违反本合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以高于本合同价款向第三方采购时超过本合同金额的部分)。
9.6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行为,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9.7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提出解除合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与争议解决方式
10.1合同的解除: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发《解除合同通知书》,自该通知书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乙方违约致使合同解除的,双方应对甲方已接收的货物进行处理:对甲方已接收货物无任何质量问题的,按合同约定予以结算;甲方已接收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予以退回,但涉及拆卸的,由乙方自行拆卸且不得损坏甲方原有的设施设备。
10.2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11.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和各种损失赔偿金,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每天支付应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二的滞纳金。乙方依本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在货款中抵扣。
11.2乙方应保证本合同中所记载的地址准确无误,合同中记载的地址变更时应在三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基于本合同的书面文件,甲方将采用直接送达或按本合同地址邮寄送达的方式,若乙方拒绝接收或地址错误或变更地址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所发送的信函文件等视为已送达乙方。
11.3本合同于2010年 4 月    日签订于连云港市开发区,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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